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3日讯 帕瓦股份(688184.SH)近日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2024年1月31日,帕瓦股份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800万元到2,000万元。2024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12.09万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737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帕瓦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财务总监袁建军、董事会秘书徐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帕瓦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肃整改,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帕瓦股份于2022年9月19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33,594,557股,发行价格为51.88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600837)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李欢、李欣。
上市首日,帕瓦股份盘中最高价45.92元,创上市以来股价最高点,之后股价一路震荡走低。
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742,885,617.1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1,595,130,043.93元。帕瓦股份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8575.21万元。2022年9月14日,帕瓦股份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拟募集资金150,937.79万元,分别用于年产4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共计14,775.56万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承销费12,234.99万元。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安排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44%,即115.6515万股,获配金额59,999,998.20元。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023年7月12日,帕瓦股份公告分红方案,每10股派息(税前)3.3元,转增2股,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9日。
贺翀 06-0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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