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采矿 辽宁能源被罚没4424万

2024-06-11 10:20:00 中国网财经 
新闻摘要
根据公告,辽宁能源下属西马煤矿从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在未取得变更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建设北翼充填采区1203工作面,开采煤矿资源27.7539万吨,获取净利润3403多万元。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构成越界采矿。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网财经6月11日讯 辽宁能源(600758.SH)日前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辽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公告,辽宁能源下属西马煤矿从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在未取得变更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建设北翼充填采区1203工作面,开采煤矿资源 27.7539万吨,获取净利润3403多万元。该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构成越界采矿。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规定。对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一部分“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0%罚款”,辽阳市自然资源局责令西马煤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约3403万元;

2、按违法所得30%进行罚款,计约1021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约4424万元,上缴国库。

公开信息显示,辽宁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洗选加工和销售,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4月24日,辽宁能源披露2024年一季报,当期营业总收入15.74亿元,同比下降20.26%;归母净利润8253.38万元,同比下降71.25%。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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