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助贷在哪一环?

2024-06-26 00:00:01 零壹财经 
新闻摘要
本专题旨在梳理助贷行业发展历程、行业生态,研究商业模式、监管自律,剖析各类案例,探索未来发展趋势。而当前金融业中活跃着一个庞大的群体,其业务几乎涉及信贷行业的各个环节,但又难以清晰地界定。彼时,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一起开创了微贷款业务,采用了“贷款银行+助贷机构”小额信贷模式

【编者按】

中国助贷行业已有十余年发展史,已成为中国金融业的毛细血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正处在蓬勃而复杂的局面中。为了促进助贷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逐步形成良好的行业标准和规则,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与零壹智库联合推出“中国助贷行业:探索与未来”专题。本专题旨在梳理助贷行业发展历程、行业生态,研究商业模式、监管自律,剖析各类案例,探索未来发展趋势。

“推动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这是近年来金融监管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在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得到强调,也几乎在各个重要的金融监管会议和文件中得到强调。

而当前金融业中活跃着一个庞大的群体,其业务几乎涉及信贷行业的各个环节,但又难以清晰地界定。

这个群体就是“助贷”。

助贷虽然是“助”,但也是金融活动,或至少与金融活动相关。

一直以来,“助贷”一词都未有明确的官方定义。它只是来源于业内的习惯叫法,概念相对宽泛和模糊。

助贷已经成为中国金融血脉中的毛细血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关于它是谁,说法还难以统一。以至于在讨论问题时,首先要明确,当我们在谈论助贷时,到底在探讨什么。

一、尚无界定的“助贷”

一般认为,我国比较明确的“助贷”业务始于2008年。彼时,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一起开创了微贷款业务,采用了“贷款银行+助贷机构”小额信贷模式。

在上述模式中,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分别是贷款业务的出资方和资金结算机构,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助贷机构,在营销宣传、尽职调查、风控审核、贷后管理等方面提供支持。

以此为开端,我国助贷业务发展至今,已有近16年历史。

从广义的角度看,助贷业务可以覆盖贷款的全流程,如赋能贷前的营销获客、身份核验,贷后的逾期清收、不良资产处置等环节,参与主体可以涵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征信公司以及互联网平台等多类市场机构。

在近几年的主要监管文件,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等,都在内容中用到“合作机构”一词,一般认为指的就是广义上的助贷机构。

2020年7月正式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2023年7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中国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研究报告》中大篇幅地肯定了助贷机构的存在价值。

从概念界定来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报告中把“互联网助贷”限定为放贷机构和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的业务,不包括联合贷、单纯提供网络营销的业务和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业务,这更偏向于狭义的助贷范围。

具体来看,报告认为,互联网助贷一般是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作为渠道入口,在营销获客、数据分析、技术应用、贷后管理等方面与各类具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合作的业务模式。

其中,放贷机构独立自主负责贷款的核心业务环节并承担全部出资,平台作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作方(亦称助贷机构),在营销获客、数据分析、技术应用、贷后管理等方面为放贷机构提供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作为业务参与主体,提供支付结算、风险分担等服务。

报告强调,这不包括合作各方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简称联合贷)和单纯为互联网贷款提供网络营销的业务。同时,对于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但主要需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即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亦不在该报告研究范围内。

2019年4月,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曾在《关于助贷机构加强业务规范和风险防控的提示》中也有类似表达,即助贷业务是指助贷机构通过自有系统或渠道筛选目标客群,在完成自有风控流程后,将较为优质的客户输送给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经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风控终审后,完成发放贷款的一种业务。

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研究基地副主任顾雷认为,助贷是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助贷机构与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资金方,通过商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由助贷机构提供获客、初筛等必要贷前贷后服务,由资金方完成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后发放百分之百的放贷资金,从而使借贷客户获得贷款服务的合作方式。

顾雷认为,并不是所有与商业银行开展放款合作的机构都可以被称为助贷机构,而是必须具备以下五个业务特征才可以被视为助贷:

第一,定义将助贷的内涵圈定于使客户获得贷款服务,即资金方和助贷机构利用这种优势互补的合作方式来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

第二,强调助贷机构“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意在突出助贷机构的软实力,如技术优势、场景优势、数据优势、大数据风控优势,可与资金方形成优势互补。

第三,助贷机构需要为资金方提供获客、初筛、风控、催收等服务,即必要的贷前服务可作为助贷业务的判断依据之一。反之,只提供贷后服务的机构,不能算作是助贷机构。

第四,助贷机构服务于“借贷客户”和“资金方”两端,将二者联系起来,符合信贷中介的角色定位。

第五,强调以合同的方式来约定助贷业务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体现资金方应该作为整个业务的核心与主导,通过合同来约束与规范助贷机构的行为与责任。

顾雷总结道,助贷是由获客筛选、资金供给、风险控制等多个环节组成,核心是金融机构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的协助,缓解资金不充足、信息不对称、定价不精细、风控不完备所导致的信贷供给对信贷需求的不适应矛盾,共同实现信贷成本、信贷收益和信贷风险的动态平衡。

二、关键环节的把控

助贷市场至今仍然存在各种乱象或问题,从近期地方金融类协会的风险提示可见一斑。

2024年6月24日,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发布风险提示,其中“控诉”助贷机构的乱象基本还是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协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监督,防止助贷机构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销售、虚增费用、违规展业。

二是加强贷前资料审核,警惕助贷机构为了多赚取佣金,与借款人串通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骗取贷款的行为。

三是严格审慎制定与助贷机构的合作协议条款,在风险承担、风险揭示、费用收取、信息保密、投诉和应急处理等方面,明晰权责边界。

四是明示息费标准和收费主体信息。防范助贷机构取巧立收费名目或将借款人的实际借款额度、借款利率上浮的方法赚取差额服务费。

五是加强贷后管理防范暴力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在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环节,应在合同中约定债权购买方对于债权的处理方式禁止出现非法暴力催收或者是“软暴力”的行为。

这些风险提示也基本包含了助贷的全流程。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助贷业务的快速发展,违规放贷、核心业务外包、地方性银行利用助贷实施跨区域经营、不规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贷后非法暴力催收等多种问题相继出现,对此,监管部门陆续出台相应政策,推动相关机构走向合规发展。

在贷款发放资质上,必须是持牌经营,也就是监管发放牌照或准许的放贷机构才可以进行放贷,这类机构即资金方,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但不包括三方助贷机构。

在这一方面,监管相对完善。近几年监管层对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都有相应的政策出台。

以小贷业务为例,根据央行、银保监会2020年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因此,蚂蚁集团、京东、百度等互联网头部公司按照监管要求相继整合网络小贷牌照。有的退出后使用更有含金量的消费金融牌照,按照规定,小贷的最高杠杆是6倍,而消费金融是10倍;有的整合留下一张全国性网络小贷牌照,以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4月18日起施行的最新《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监管指标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如办法所要求的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截至2024年4月,仍有10家机构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最低限额。

在核心关键环节上,监管要求不得外包。

2020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退出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

2021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做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其中强调商业银行的风控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核心事项不得外包,“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自有资金来源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风险控制的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除了关键环节不得外包,“断直连”模式,同样在业界引发了较大的反响。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向网络平台下发通知,要求平台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等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切断了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直接联系。

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等也强调综合考虑商业银行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进行过渡期间安排,过渡期截至2023年6月30日。

在“断直连”模式下,网贷平台不能直接与金融机构进行数据交互,而是通过持牌征信机构完成审核传递。新设的中间环节推高了助贷机构经营成本。

据顾雷表示,“断直连”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全国助贷机构数量急剧减少,越来越多的助贷业务向少数数字平台集中,客观上加剧数字平台两级分化。

此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中国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了互联网助贷业务的七个问题。其中提到支付和增信等环节政策要求须强化落实,并指出目前个别互联网助贷机构依然存在“变相兜底”的情况,有融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成为“增信通道”。

同时,还有部分助贷机构在集团内拥有支付和增信机构等作为关联主体,报告强调,须关注此类助贷机构在与关联主体合作中可能蕴藏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风险。

三、监管视角下的助贷定位

2023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

在助贷的监管中,有不少问题需要明确,比如:

1、从机构监管的角度看,哪些机构属于助贷机构,是否需要明确界定,并约束营业范围?

2、从行为监管的角度,哪些行为属于助贷?现有的已有明确监管规则的机构若从事助贷行为,是否需要另行监管?比如融资担保、非银金融机构乃至银行,在业务中都有可能涉及助贷行为。

3、从功能监管的角度,助贷是否可成为一个专门的金融业务类别?

这些问题,本质上都是助贷的定位和边界问题。

中国的助贷行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关口,关于助贷的监管,需要各方深入沟通、剖析问题、总结经验、凝聚共识。本栏目将持续就助贷行业的规范发展进行探讨和研究。

参考资料:

[1]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研究报告》

[2] 朱太辉、龚谨、张夏明,《助贷业务的运作模式和监管演变研究》

[3] 顾雷,《助贷业务:现实困境、社会价值与监管建议》

[4] 高声谈,《助贷系列谈之二:十大细分市场剖析》

[5] 老古成都,《关于界定助贷业务的定义与适用范围的讨论》[6] 零壹智库,3400家小贷公司消失了,但网络小贷仍是刚需

(责任编辑:刘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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