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28 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公告,提高自港澳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12000 元以内予以免税放行,设进境免税店的口岸,连同免税商品总值 15000 元以内也免税。
6 月 28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 18 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 12000 元以内(含 12000 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 15000 元以内(含 15000 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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