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地方证监局发布通知称,自2024年6月28日起,正式开展律师事务所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信息工作,并由证监局负责审核。辖区各备案律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报送上半年有关信息。
据悉,此举是落实《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新规,律所住所地证监局负责辖区律所重大事项变更备案和年度备案事项的审核公示工作,证监会机关继续负责首次备案和重新首次备案的审核公示工作。截至2024年6月21日,累计有1116家律所完成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首次备案。?
定期报送执业信息
7月3日,厦门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中国证监会法治司的统一部署,自2024年5月18日起,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证监局负责辖区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备案和年度备案事项的审核公示工作;自2024年6月28日起,正式开展律师事务所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信息工作,并由各证监局负责审核工作。
通知表示,辖区各备案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管理办法》《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常态化报送备案事项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报送的执业等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出现不报、漏报和错报的情形。
辖区各备案律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通过证监会政务平台统一备案系统律师事务所模块补充报送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已经完成的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信息。此后做好常态化报送工作,可以选择在出具项目最后一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后即时报送执业信息,也可以选择定期报送执业信息。选择定期报送执业信息的辖区备案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季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信息报送工作。
辖区各备案律师事务所应严格落实《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执业中发现各类财务造假、违规占用等违法线索的,要依法及时向证监局报告。
证监局将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备案监管。对辖区备案律师事务所未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报送执业等备案信息,或者报送的执业等备案信息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未按要求报送将被采取监管措施
除了具体证监局的落实要求外,6月底,证监会还统一发布了相关规则要求。
据悉,2023年10月27日,证监会联合司法部发布了《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为方便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做好执业信息报送工作,证监会制定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并在今年6月28日发布施行。
指引称,律师事务所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信息,是做好证券法律业务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执业信息报送工作,明确律师事务所常态化报送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
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在出具项目最后一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后即时报送执业信息,也可以选择定期报送执业信息。选择定期报送执业信息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季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信息报送工作。
各律师事务所要抓紧组织力量,在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2024年6月30日前已经完成的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信息补充报送工作。
各证监局要督促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本指引做好执业信息报送工作,审核辖区律师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形式要素的完备性。在监管工作中,各证监局发现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执业信息,或者报送的执业信息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各地证监局发现在本辖区执业的住所地在其他辖区的律师事务所未及时报送执业信息的,要在三个工作日内通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证监局。
张晓波 07-04 14:57
张晓波 07-04 14:38
董萍萍 07-04 14:16
张晓波 07-04 13:15
王治强 07-04 12:54
周文凯 07-04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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