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07-24 10:11:00 证券时报网 
新闻摘要
证券时报网讯,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证券时报网讯,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一)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校对:陶谦

(责任编辑:张晓波 )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有问必答- 持牌正规投资顾问为您答疑解惑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