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网站于7月26日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及其相关人员下发9张罚单。
江西监管局指出,经查,国盛证券存在接管前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股东实际持股比例,董事会、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核心业务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务等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
国盛证券孙剑、陈迎丰、胡强、胡振齐、魏蕊辉、罗静、周明来、钟定将、李志宏等人作为相关股票质押业务参与人员,应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国盛证券四人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包括:朱宇、姜飞、刘国宁、黄小虹。
经查,国盛证券存在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等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
朱宇作为国盛证券时任副总裁、部分项目风控会的负责人,负有责任;姜飞作为国盛证券时任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相关股票质押项目的审批高管,负有责任;刘国宁作为国盛证券时任副总裁、相关股票质押项目投决会负责人,负有责任。
经查,黄小虹作为国盛证券时任固定收益总部债权融资二部负责人,在部分债券项目展业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和向他人行贿等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六)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国盛证券三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包括:马跃进、胡晓宁、唐国根。
经查,国盛证券存在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务等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马跃进作为国盛证券时任总裁、相关股票质押项目的审批高管,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江西监管局决定认定马跃进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国盛证券存在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等事项,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胡晓宁作为国盛证券时任财务总监、相关股票质押项目风控会负责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江西监管局决定认定胡晓宁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唐国根未取得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却在国盛证券开展的21笔股票质押业务中实际履行高管职务,且分管的股票质押业务存在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的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唐国根作为直接当事人和相关股票质押业务负责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江西监管局决定认定唐国根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国盛证券裘强被下发认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的有关规定,江西监管局拟对裘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国盛证券存在接管前未如实报告股东持股比例的事项,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裘强作为时任国盛证券董事长,负有责任。
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西监管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认定裘强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王丹 07-28 16:10
王丹 07-28 16:05
张晓波 07-28 16:25
董萍萍 07-28 16:18
王丹 07-28 15:50
贺翀 07-28 16:00
周文凯 07-28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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