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9 日,上海公布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及交纳规定,明确相关调整及余额不足时的筹集方式。
【8 月 29 日,上海市出台有关房屋维修资金的规定】商品住宅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公有住房售后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依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三项资金合并使用,该标准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适时调整并公布。非居住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按商品住宅房屋归集标准执行。在资金交纳方面,新建房屋首次归集,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资料出具交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向专户银行交款,凭凭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已开通业主大会账户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房屋维修资金交存至该区域业主大会账户。小区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 30%的,业主应按规定、规约或决定,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方式再次筹集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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