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4 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标识作出规定。
【9 月 14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指出,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要核验服务提供者有无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功能。
服务提供者需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阅读并理解相关标识管理要求。
若用户需要服务提供者提供未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可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留存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邮箱:news_center@staff.hexun.com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