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讯,据商务部网站消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校对:王蔚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邮箱:news_center@staff.hexun.com
刘静 10-15 09:25
贺翀 10-14 16:12
董萍萍 10-09 08:24
王治强 10-08 15:30
董萍萍 10-08 13:37
董萍萍 10-02 07:57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