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6 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 2010 年至 2023 年,刘连舸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21 亿余元。 2017 年底至 2020 年初,其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仍推动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 33.2 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 1.907 亿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连舸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等,对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对违法发放贷款罪从轻处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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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萍萍 11-23 14:51
张晓波 11-22 10:45
王治强 11-14 16:17
董萍萍 11-1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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