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4-12-10 21:56:03 和讯网 
新闻摘要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近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收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谭敏娟、苏锋、徐素珍、杨井强、世恒谦、闫明福、张玲、王怀信、肖强?9?名自然人向经开区法院起诉东瑞公司股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辽?0191?民初?8715号????原告 谭敏娟????被告 东瑞公司????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 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权。????案件受理费?94,414.12?元,原告谭敏娟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4,414.12?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0,850.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4-068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公司”)子公司沈

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收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法院/本院”)民事判决书,谭敏娟、苏锋、徐素珍、

杨井强、世恒谦、闫明福、张玲、王怀信、肖强 9 名自然人向经开区法院起诉东

瑞公司股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5

原告:谭敏娟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原告谭敏娟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由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60,850.1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原告负担 33,563.96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60,850.16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684

原告:苏锋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司的 3%股权;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12,102,353 元价

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3%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原告苏锋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由被

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60,850.1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

告负担 33,563.96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60,850.16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691

原告:王怀信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司的 2%股权;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

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王怀信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原告负担 11,854.33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00

原告:张玲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被告沈

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44,005.13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

担 24,272.52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44,005.13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4

原告:世恒谦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司的 2%股权;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

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世恒谦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原告负担 11,854.33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6

原告:肖强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司的 2%股权;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

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肖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被

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

告负担 11,854.33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7

原告:闫明福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由被告沈

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25,182.6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

担 13,890.32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25,182.62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8

原告:徐素珍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司的 1%股权;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4,034,117.78 元

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1%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原告徐素珍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由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27,6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

告负担 11,472.94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27,600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9

原告:杨井强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被告沈

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44,005.13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

担 24,272.52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44,005.13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原告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东瑞公司以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

东 瑞 公 司 净 资 产 总 金 额 403,411,778.16 元 为 基 础 , 按 照 东 瑞 公 司 每 股

判令回购原告股权。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公司利益。鉴于本次诉讼处于

一审判决阶段,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持续关

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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