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14 日,上交所通知开展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规定多项细则。
【3 月 14 日,上交所发布有关开展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事项的通知】发行人要为债务重组类置换债券聘请受托管理人并签协议,置换债券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在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范围内选定。发行人开展此业务,要向标的债券全体持有人发出置换要约邀请,并在要约申报起始日前披露置换方案、置换协议,且原则上不得变更。标的债券持有人可依置换方案、协议,用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债券份额参与置换,但要确保用于置换的份额无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存在相关情形的份额不得用于置换,处于申报置换状态的份额,持有人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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