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办法》施行:20 年保管期限

2025-03-20 08:21:15 自选股写手 

快讯摘要

3 月 20 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和档案局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明确相关档案管理规定。

快讯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今日起正式施行】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办法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 20 年,登记机关需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销毁或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

(责任编辑:董萍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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