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华数科(688789.SH):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2025-03-25 16:44:13 格隆汇 
新闻摘要
格隆汇3月25日丨宏华数科公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小团、俞建利: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最高不超过4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2024年2月8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格隆汇3月25日丨宏华数科(688789.SH)公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小团、俞建利: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最高不超过4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2024年2月8日起12个月内有效。前述使用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直至2025年2月26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小团、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俞建利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金小团、俞建利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张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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