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1日讯 4月1日,天顺股份(002800.SZ)发布公告显示,实控人王普宇利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天顺股份股票,持有期间未如实向天顺股份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天顺股份定期报告中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公告显示,2023年3月13日至15日、4月19日至24日,王普宇安排下属违规将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天顺股份股票累计卖出108.75万股,交易总金额为2827.94万元,违法所得138.23万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顺股份公告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疆证监局认为,王普宇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违法情形。此外,王普宇上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违法情形。
对此,新疆证监局拟决定对王普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王普宇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8.23万元,并处以282.79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王普宇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38.23万元,并处以432.79万元罚款。
天顺股份表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实控人王普宇个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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