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国家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由工信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全国调控,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调控。稀土生产企业由两部委确定,应在总量控制指标内开展业务,对执行情况负责,建立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并录入追溯系统。违反规定受行政处罚的企业,将核减下一年度指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将受处分,违法者将依法处理。2012年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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