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太原某营业部员工收警示函 操作他人证券账户

2025-10-21 14:43:01 中国经济网 
新闻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1日讯山西证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对邹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邹辉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兴南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邹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1日讯 山西证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对邹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邹辉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兴南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邹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邹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邹辉:

经查,你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兴南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10月17日

(责任编辑:张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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