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600280)收到《民事判决书》

2025-11-18 21:33:39 同壁财经
新闻摘要
中央商场11月19日公告,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至今陆续收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达祥、吴龙方等原告委托经营收益合计31,630,637.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沭阳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沈达祥、吴龙方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央商场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诉讼为委托合同纠纷,公司陆续收到法院判决书。本次支付款项本金部分已按照合同要求在前期财务报表中进行计提,对本期净利润没有影响,判决利息部分影响公司净利润减少

中央商场(600280)11月19日公告,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至今陆续收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达祥、吴龙方等原告委托经营收益合计31,630,637.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沭阳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沈达祥、吴龙方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沭阳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61985元。

中央商场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诉讼为委托合同纠纷,公司陆续收到法院判决书。本次支付款项本金部分已按照合同要求在前期财务报表中进行计提,对本期净利润没有影响,判决利息部分影响公司净利润减少。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主业为百货零售,同时通过同“罗森”的战略合作拓展便利店业务,兼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业务。房地产开发除部分纯住宅项目外,主要为用于新开百货门店的自建综合体。

(责任编辑:张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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