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发股碧兴物联及实控人被警示 2023年上市华英证券保荐

2026-01-05 14:33:00 中国经济网 
新闻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深圳证监局2025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对碧兴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愿平、王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碧兴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金额未按实际成本确定、收入相关内控薄弱、有关事项核算不规范影响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等问题。其中,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金额未按实际成本确定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入确认相关内控薄弱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四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深圳证监局2025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何愿平、王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碧兴物联,688671.SH)存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金额未按实际成本确定、收入相关内控薄弱、有关事项核算不规范影响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等问题。

其中,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5〕6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七条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金额未按实际成本确定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入确认相关内控薄弱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四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何愿平、时任财务总监王进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何愿平、王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碧兴物联财报显示,西藏必兴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何愿平为实际控制人。

碧兴物联于2023年8月9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开发行新股1,963.00万股,发行价格为36.12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李季秀、李立坤。该股目前处于破发状态。

碧兴物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70,903.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2,344.36万元。碧兴物联实际募资净额比原拟募资多21,083.4万元。碧兴物联于2023年8月4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原拟募资41,260.96万元,分别用于智慧生态环境大数据服务项目、智慧水务大数据溯源分析服务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碧兴物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8,559.2016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5,505.5077万元。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何愿平、王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何愿平、王进:

经查,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金额未按实际成本确定、收入相关内控薄弱、有关事项核算不规范影响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等问题。

其中,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5〕6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七条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金额未按实际成本确定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入确认相关内控薄弱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四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何愿平、时任财务总监王进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何愿平、王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张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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