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ST沐邦(603398.SH))发布公告披露,2026年3月20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等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沐邦高科、廖志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沐邦高科定期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度、2024年上半年,沐邦高科子公司内蒙古豪安通过虚构硅料、孙公司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锐机电”)通过虚构单晶炉销售业务的方式,分别虚增营业收 入515,501,182.75元 、198,230,088.50元 ,虚增营业成本356,356,430.66元、123,236,733.84元,虚增利润总额159,144,752.09元、74,993,354.66元。内蒙古豪安、捷锐机电上述行为导致沐邦高科2023 年、2024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515,501,182.75元、198,230,088.50元 , 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1.17% 、45.49%;虚增营业成本356,356,430.66元、123,236,733.8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26.09%、21.81%;虚增利润总额159,144,752.09元、74,993,354.6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36.60%、46.50%。沐邦高科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3年12月9日,沐邦高科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及 2024年2月29日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沐邦高科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和2023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
二、沐邦高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 年度沐邦高科与实控人廖志远及其他关联方张忠安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额为120,388.22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98%,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廖志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6,764.52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96%。截至2024年12月31日,廖志远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0,719.32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48%。其他关联方张忠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03,623.7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02%。截至 2024年12月31日,张忠安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4,473.79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9%。截至2025年11月末,廖志远、张忠安占用公司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沐邦高科未按规定在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也未在沐邦高科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沐邦高科《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就沐邦高科上述违法行为,廖志远、张忠安、汤晓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忠华、黄美亮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一、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二、对廖志远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50万元罚款;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沐邦高科实施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450万元罚款。三、对张忠安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四、对汤晓春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五、对张忠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六、对黄美亮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廖志远、张忠安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廖志远、张忠安分别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维权索赔征集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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