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远洋近几年屡遭监管"点名" 2022上市兴业证券保荐

2026-03-23 09:09:01 中国经济网 
新闻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3日讯国航远洋近日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2026年3月18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未在2025年8月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2022年11月15日,国航远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11,100.00万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7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191.9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3,528.02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3日讯 国航远洋(920571.BJ)近日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2026年3月18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2号、〔2026〕23号、〔2026〕2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2025年7月,公司2家孙公司国远奋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远奋进)、国远信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远信诚)分别与融资租赁公司、芜湖造船厂有限公司签署了《船舶建造合同转让协议》及相应《融资租赁合同》。相关合同标的物为募投项目“干散货船舶购置项目”下的2艘8.9万载重吨在建船舶。根据上述协议,2艘船舶的购买方由国远奋进、国远信诚分别变更为信金五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信金六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条款也作出相应调整。公司未在2025年8月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6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炎平、董事会秘书何志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公司、王炎平、何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1年10月,因重大交易违规,全国股转公司对国航远洋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2022年5月,因关联交易违规,全国股转公司对国航远洋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了口头警示措施。2024年4月,因募集资金使用违规,北交所对国航远洋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了口头警示监管措施。

2024年7月和11月,福建证监局两次下发关于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原因均为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2024年12月,福建证监局披露关于对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何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王炎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薛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年1月,北交所披露关于对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交所认为,国航远洋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仲裁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情况、关联交易违规、部分费用确认不准确、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且未如实披露、独立性存在不足且未如实披露的违规行为。

2022年12月15日,国航远洋在北交所上市,发行价格为5.20元/股。2022年11月15日,国航远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11,100.00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7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4,191.9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3,528.02万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

国航远洋2022年11月30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其预计募集资金总额57,720.00万元(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66,378.00万元(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预计募集资金净额53,520.39万元(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62,171.63万元(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用于干散货船舶购置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国航远洋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徐朝阳、李高。公司发行费用总额为4,199.61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4,206.37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保荐费用为188.68万元;承销费用为3,50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3,506.7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责任编辑:何潇)

(责任编辑:张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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