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旷日持有的诉讼一直缠绕着沙钢股份(002075,股吧)(002075.SZ),而这场诉讼的主角之一是沙钢股份借壳前的高新张铜董事长郭照湘。
10月9日,沙钢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再审申请书》,获悉申请人郭照湘因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下称新天宏公司)、沙钢股份、周建清、许军及第三人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国投高新公司,即原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追偿权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757号民事判决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0-047)),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已受理。”
这场历时近4年的诉讼又进入了新的阶段,对于沙钢股份来说,并非一个好消息。
十三年前的一笔借款
对于很多年轻的投资者来说,高新张铜这个名字或许有些陌生,在十年前,它也曾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而郭照湘正是这家上市公司的副董事长、总经理。
资料显示,高新张铜于2006年10月25日在深交所中小板挂牌上市的,其控股股东为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下称中国高新集团),持股比例为30%。另外,郭照湘持有高新张铜5.45%股权,周建清与许军分别持有高新张铜3.27%股权。
上市之后,高新张铜仅在2006年实现了5936.45万元净利润,此后的2007年和2008年分别亏损1.85亿元和5.16亿元。该股在2008年9月2日被深交所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股票简称则由“高新张铜”变更为“ST张铜”,其也成为中小板开市以来第一只被戴上ST帽子的上市公司。
高新张铜2008年年报显示,“该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立案调查,2008年7月12日公司原总经理郭照湘被张家港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并监视居住,2008 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周建清、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军立案调查。”
为了尽快摆脱窘境,高新张铜在2018年与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沙钢集团)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书,拟向沙钢集团定向发行股份约为125449.44万股,购买沙钢集团拥有的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的63.80%股权。
最终在2010年12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高新张铜的此次重大重组,沙钢集团成功实现了借壳上市,而郭照湘此时的持股为1415.45万股,占比0.90%。
2011年4月8日,高新张铜更名为沙钢股份,公司恢复上市交易,主营业务也变更为优特钢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借壳上之后的沙钢股份业绩一般,除去2011年净利润达到2.78亿元之后,2012年至2014年的净利润基本上维持在两三千万元左右,2015年则爆出亏损八千万元。到了2016年,一场诉讼突然来到沙钢股份的面前。
2016年12月6日,沙钢股份突发一则公告,公司“于近日接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之(2016)苏05民初388号《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悉知郭照湘与周建清、许军、新天宏公司、沙钢股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该法院受理。”
究其原因,按照沙钢股份的公告显示,2007年12月25日,新天宏公司与中国高新集团通过委托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北京东外支行签订了《委托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高新集团向新天宏公司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2月28日到2008年4月27日。中国高新集团于2007年12月28日将借款2亿元汇入新天宏公司。
与此同时,2007年12月27日、29日,中国高新集团与新天宏、郭照湘、周建清、许军分别签订了《质押协议书》,约定郭照湘用其持有的原高新张铜的1620万股股份对新天宏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还约定郭照湘对新天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沙钢股份的公告显示,上述借款到期后,新天宏公司未按《委托借款合同》偿还高新集团2亿元借款,后中国高新集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天宏公司向中国高新集团偿还委托借款本金及利息20439.20万元;判令郭照湘以出质的股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同新天宏公司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北京高院在2013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新天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新集团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4392000元;郭照湘以其持有的14154500股沙钢股份的股票及提存至一审法院的部分股票变现款164.15万元,对第一项所判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郭照湘对第一项所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新天宏公司追偿;驳回高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郭照湘不服北京高院的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由此看来,这是距今13年前的一笔借款纠纷,而且在沙钢股份借壳上市之前发生的。
究竟谁用了那2亿元
这笔2亿元的借款,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到一份郭照湘2014年起诉至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其中对2亿元借款的描述是“2007年12月20日,新天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平授权公司财务科长沙东,于2007年12月份起,全权代理法人代表孙国平,有权在兴业银行办理各项融资事宜,所签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均由本公司与本公司法人代表负责”。
2007年12月25日,中国高新集团、兴业银行北京东外支行与新天宏公司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委托借款金额为2亿元,借款用于日常经营需要。借款期限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4月27日止,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6.57%,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根据中国高新集团的说法,2007年12月27日,中国高新集团与新天宏公司、郭照湘以及周建清、许军签订《质押协议书》,约定郭照湘用其持有的高新张铜1620万股股份对新天宏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2007年12月29日,上述各方又签订了一份《质押协议书》,其中不仅约定了郭照湘用其持有的高新张铜1620万股股份担保,还约定郭照湘对新天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到期之后,新天宏公司没有依《委托借款合同》向中国高新集团偿还2亿原借款,因此中国高新集团将上述各方诉诸法院。
但是,新天宏公司在法庭答辩时表示,“1、合同项下的2亿元实际借款人应为高新张铜,该笔借款系高新张铜各股东为解决该公司上市的遗留问题,而由各股东借入相关款项,新天宏公司是名义上的借款人,此点高新集团是非常明确的。2、根据签订《委托借款合同》的背景,及高新张铜各股东的真实意思,为顺利操作该笔借款,后将该笔借款打入新天宏公司账下,高新集团为应付内部审查,要求郭照湘等人签订了《质押协议书》,该《质押协议书》并不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尤其要注意的是高新集团提交了两份质押协议书。”
对此,郭照湘在法庭上答辩称,其系高新张铜原法定代表人,为解决高新张铜的资金困难签署了《关于解决高新张铜在上市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备忘录》(下称《备忘录》)。由中国高新集团向新天宏公司通过走账的形式,借给高新张铜。同时高新集团为应付内部检查,在《备忘录》中约定,郭照湘及其他股东提供质押担保。但对该质押担保,各方明确只是形式上的设立,仅仅应付相关检查。郭照湘和高新集团签署的2007年12月29日《质押协议书》没有通过中国高新集团审查,经中国高新集团起草,并派人到张家港签订了2007年12月27日《质押协议书》,办理公证手续后才于2007年12月28日放款至新天宏公司。”
对此,中国高新集团在法庭上辩称不认可上述说法。
但是,郭照湘坚持表示,在放款之前,因该笔款项实际是高新张铜使用,故各发起人股东协商,由上市企业第二大企业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新天宏公司出面接受这笔款项。“高新张铜为控制资金风险,在2007年12月28日高新集团放款之前,就已经由高新张铜的财务总监李美蓉和沙东控制了新天宏公司的公章,并在此前于兴业银行东外支行一起开设了账户,专门接受该笔款项。2007年12月28日,该笔资金进入到新天宏公司账户后,当日由高新张铜的财务总监李美蓉为高新张铜的需要使用完毕。”
按照郭照湘的说法,这2亿元还是被高新张铜给“花了”。
另外,郭照湘还答辩称,自己实际和高新集团签订的质押协议是经过公证的《质押协议书》,后该《质押协议书》没有进行权利登记,质押权不产生。没有登记的原因是该《质押协议书》本身就是为了应付国资委的检查。中国高新集团在放款之后,也没有要求郭照湘等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郭照湘觉得自己“不是过错方,不需要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最高法院在2015年4月的判决书也揭开了高新张铜当年上市的一些不为人知的秘密,如2007年12月10日《备忘录》载明:“高新张铜在上市过程中,各股东为保证上市工作顺利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留下了相关的问题。为切实妥善解决好相关问题,使上市公司规范完善,各股东都以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各自承担在股份公司中相应的责任,经充分商量,先由以下方式予以解决:一、高新集团借出2.5亿元在2007年12月15日前借入新天宏公司,时间为四个月,不计利息,由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下称杨舍镇公司)、周某、许某、郭照湘四位股东协助办理相关抵押担保手续。资金到账后,先予还掉高新集团借给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铜集团)收购华芳铜业资产的肆仟万元整,明年归还伍仟贰佰捌拾万元整。二、杨舍镇公司借出1亿元,不计利息,在2007年12月20日前借入张铜集团。三、周某、许某、郭照湘设法出售非限售股票,以不少于3000万元现金借入张铜集团。四、为切实解决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高新集团在2008年4月底前收购新天宏公司,也可以以收购其95%以上的资产控股该公司。收购时,以评估价格来收购,以解决部分损失。五、其余相关遗留问题,另行协商处理。”
但是,最终上述的收购没有完成。
没完没了的诉讼
既然是2008年4月就到期的借款,为何官司打了那么久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郭照湘2012年11月23日才出狱”。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郭照湘应否以及如何对新天宏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最高法院在2015年4月作出判决,驳回了郭照湘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经过北京高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新天宏公司向中国高新集团偿还本金及利息20439.20万元;郭照湘以其持有的1415.45万股‘沙钢股份’股票及提存至法院的部分股票变现款164.15万元,对上述所判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判决,“郭照湘对上述所判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新天宏公司追偿。”
2016年1月4日,郭照湘与中国高新集团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将其股票变现款164.15万元及其名下的960.9582万股“沙钢股份”抵偿中国高新集团的债权。
按照逻辑,此事到此该告一段落了,但是关键点在于郭照湘不服,他认为“沙钢股份虽然并非合同中签字的借款人,但作为实际借款且使用人,理应偿还相应借款及利息。”
不管怎样,郭照湘还是把新天宏公司、沙钢股份、周建清、许军一起诉至苏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新天宏公司、沙钢股份连带赔偿郭照湘已向中国高新集团履行的担保债务20866.19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月8日起请求支付至实际付款日止,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利息738.58万元)。”同时,郭照湘“请求法院判令周建清、许军向郭照湘各承担第一项诉请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新天宏公司、沙钢股份承担。”
于是,沙钢股份在2016年12月“进行了初步查核,未发现原高新张铜使用该案中的2亿元资金”,并表示“公司将积极应对此诉讼”。
2017年5月25日,苏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这场官司历时近两年之后,2019年3月20日,沙钢股份收到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苏州中院认为郭照湘的诉讼请求无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驳回原告郭照湘的全部诉讼请求。”
郭照湘不服苏州中院《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八个月之后,即2020年6月3日,沙钢股份收到江苏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撤销苏州中院(2016)苏05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周建清、许军对郭照湘已履行的担保义务即20546.076万元及相应利息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郭照湘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次判决依旧没有涉及沙钢股份的事情,判决结果只是让周建清、许军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以及案件受理费。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郭照湘显然依旧不满意,他在近期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被受理。
沙钢股份10月9日的公告显示,郭照湘的再审请求是:“请求撤销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7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并依法改判沙钢股份与新天宏公司连带赔偿郭照湘因向国投高新公司履行担保债务产生的损失20702.04万元及相应利息。”
对于已经67岁的郭照湘来说,这是要和沙钢股份诉讼到底的架势,而对于沙钢股份来说,这是一个风险,“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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