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财经3月16日讯 中华网财经了解到,苏州维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嘉科技”)回复创业板第二轮审核问询。成立于2007年的维嘉科技,专注于从事PCB设备(钻孔及成型专用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据招股书显示,2018—2021年1—9月维嘉科技向若干员工累计借款441.64万元,频频向员工包括司机、产品经理等人借款周转。招股书显示,这16名员工所在职位上到董事长、总工程师、销售总监、财务负责人,下到会计、司机、产品经理等。

证监会网站3月15日刊登的《关于苏州维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披露了主要问询问题。在创业板问询中,深交所主要关注股份支付、主要客户及新增客户、行业发展状况及发行人业务可持续性、分阶段收款模式、收入确认政策、关于人工、研发费用、应收账款等共计16个问题。

在问询中,关于其他事项问题中,公司在2020年7月受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的处罚,依据相关决定,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公司获取前述税务局2021年6月出具的《情况说明》,称相关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媒体报道称,公司14次被税务部门公告催缴税款,合计欠税金额约为90万元。
深交所要求说明税务处罚所称“企业所得税方面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的具体情况,相关事项是否构成财务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公司的整改情况;说明公司被税务部门公告催缴税款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潜在处罚风险。
维嘉科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于2020年7月7日出具苏园税稽罚[2020]6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发行人于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存在如下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1)发行人取得苏州海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海虹”)支付的土地租金收入未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发行人与苏州海虹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空地租赁协议》,约定发行人将其拥有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新城路北金芳路东维嘉科技东侧的空地(以下简称“租赁土地”)租赁予苏州海虹,租赁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14日,第一年租金为3.5万元/亩,后按每年0.2万元/亩的价格递增。发行人于2019年1月1日前收到租赁土地租金收入后,在账上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因苏州海虹未实际支付相关税费,故发行人于2019年1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也未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收入。2019年1月1日后,租赁土地租金收入已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行人虽未开具发票,但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未开票收入。
(2)发行人取得苏州海虹支付的电费收入未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租赁土地由苏州海虹自行使用,租赁土地的相应电费由苏州海虹直接充值至发行人电费账户,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供电公司”)向发行人开具电费发票,发行人账面借记“制造费用-水电费”、“管理费用-水电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其他应收款-江苏电力”,将收到的发票全额入账,但发行人未向苏州海虹开具发票,也未确认收入。苏州海虹于2016年9月将租赁土地转租予苏州云中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杉”)。2019年3月,苏州海虹与云中杉解除租赁协议,租赁土地由苏州海虹继续使用,租赁土地的相应电费仍由苏州海虹直接充值至发行人电费账户,发行人亦未开具发票及确认收入。
(3)发行人取得云中杉支付的部分电费收入未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部分电费收入滞后申报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租赁土地实际由云中杉使用,发行人与云中杉签署用电协议,约定云中杉使用的电费按月支付至发行人对公账户,发行人每月根据云中杉实际使用电量开具发票。于上述期间内,发行人有28.64万元电费收入未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另有部分已经开具发票的电费收入未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滞后申报税款。对于上述情形,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8号)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发行人企业所得税方面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基层办税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及缴税计算口径的理解与税务主管机关的理解存在偏差,发行人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发行人已就该行为充分整改完毕,上述行为不会对财务内控有效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发行人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不构成发行人财务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此外,深交所还要求说明招股书所述公司被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及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连续评选为“中国电子电路行业百强企业”(2018年、2019年)”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是否易引起投资者误解,公司招股书是否存在披露不准确、不严谨的情形。
维嘉科技回复,经查阅公司荣誉奖项证书及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确认邮件,公司获取了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及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于2019年8月颁发的“2018年度中国电子电路行业百强企业”证书、于2020年8月颁发的“2019年度中国电子电路行业百强企业”证书。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准确及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发行人已修改招股说明书中相关表述为“中国电子电路行业百强企业(专用设备和仪器板块)”。
发行人针对公司被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及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连续评选为“中国电子电路行业百强企业”(2018年、2019年)”的相关信息披露已作相应修改,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准确,并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的情形。经全面自查申报资料及审核问询回复,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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