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准则的相关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国信通信观点:《暂行规定》以自用(企业使用以及利用数据资源对外提供服务)和交易(日常持有以备出售)为依据,将数据资源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和存货,有望推动相关企业资产规模扩大,并加强利润水平。展望后续,从国家数据局局长人选确认,到数据资产“入表”政策落地,数据要素市场顶层设计持续完善,数据要素确权、定价、流通、监管等关键体系有望加速构建。
投资建议:运营商兼具数据供应商和数据服务商属性,是数据要素的重要参与者。大数据业务也已成为运营商增收新动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望率先受益数据资源入表,建议关注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
评论:
数据资产入表政策落地
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对数据资产入表事宜提供指引,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会计处理使用的准则、列示和披露要求等方面。
具体来看,数据资源可作为无形资产以及存货进入资产负债表,分别适用于企业使用/对外提供服务以及日常持有以备出售等不同业务模式:
(1)数据资源作为无形资产,主要对应企业使用数据资产以及利用该数据资产对外提供服务的情形。该种模式下,数据资源参照无形资产准则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初始计量:对于外购方式取得的,成本包括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加工过程支出及数据权属鉴证等相关费用;对于企业内部研发取得的数据资产,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开发阶段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
后续计量:企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依据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估计使用寿命,并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以及相关资产成本。以该数据资产对外提供服务的,确认相关收入,符合条件的确认合同履约成本。
(2)数据资源作为存货。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确认为存货。
初始计量: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后续计量: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将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并确认相关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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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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