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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判:酌情赔偿投资者损失30%

2019-01-22 07:16:32 每日经济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 陈晨 每日经济新闻编辑 何剑岭

  2018年12月4日、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259件方正证券(601901,股吧)股票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诉讼系列案件。经过一个多月时间,近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部分支持投资者的索赔诉求。

  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已有多位投资者收到了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方正集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向各原告赔偿损失,酌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30%。

  方正证券去年8月底公告称,该类诉讼累计涉案金额为23063.07万元,公司已计提减值准备1793.55万元。如果按此计算,方正证券赔付金额近7000万元。不过,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个诉讼公告是基于2018年半年报披露的,但实际上在2018年半年报后诉讼还是在增加,我们本身就有很多案子在继续提交,所以赔付金额是有可能超过7000万元的。”

  ●赔付金额或超7000万元

  2018年12月4日、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259件方正证券股票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诉讼系列案件。其中,12月4日开庭的有38件案件,12月5日开庭的有221件案件。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方正证券投资者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已有多位投资者收到了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方正集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向各原告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方正证券、方正集团酌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30%,因此赔付给投资者的金额因人而异,从几百万到一两万,乃至几千元均有,具体依各个投资者的交易情况而定。”臧小丽进一步解释称,“酌情赔付30%,是在法院认定的损失金额的基础上,乘以30%,即为两名被告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投资者其余70%损失,法院认为属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方正证券公司2015年7月至9月连续发布的一系列利空公告以及原告自身投资的风险因素等造成的,未能支持赔偿。”

  2018年8月31日,方正证券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显示,多名投资者起诉方正证券、方正集团,案件纠纷为证券虚假陈述。当时,方正证券称,该类诉讼累计涉案金额为23063.07万元,公司已计提减值准备1793.55万元。如果按此计算,方正证券赔付金额近7000万元。

  “这个诉讼公告是基于2018年半年报披露的,但实际上在2018年半年报后诉讼还是在增加,我们本身就有很多案子在继续提交,所以赔付金额是有可能超过7000万元的。但是原被告的算法与法院判决算法不同,所以最终方正证券要赔付多少还是要等待方正证券发布公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据记者大致统计,方正证券2018年(三季报业绩+后三个月业绩月报)的营业收入为53.41亿元,净利润6.52亿元,分别同比下滑10.29%、55.10%。“方正证券体量比较大,不到一个亿的赔付在业绩上影响不会很大,更多的则是对其信批违法违规的一个警示。”许峰表示。

  ●目前尚无主动赔付方案

  2017年5月9日,方正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方正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隐瞒关联关系,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认为,上述补充协议属于可能对方正证券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或安排,方正证券应当予以披露。因此,对方正集团、方正证券等相关责任主体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

  在证监会处罚落地后,部分买入方正证券股票的投资者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作为核心证据,向法院提起索赔。

  臧小丽介绍称,被告方正证券和方正集团在庭审中承认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作出顶格处罚,但是两被告均认为,被证监会处罚所涉事项不重大,不属于“重大事件”,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无重大影响;方正证券股价下跌是因为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及方正证券公司的其他非系统性风险等。

  不过,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第一,方正证券、北大方正集团未依法披露涉案信息构成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意义的虚假陈述;第二,而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买入及卖出方正证券股票而产生亏损,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一审判决获赔的方正证券投资者范围是:自2011年8月9日(方正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买入方正证券股票,并且在2015年7月15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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