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新大洲接连收到来自温州洞头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根据法院文书,新大洲、李志、陈阳友及恒阳牛业必须在通知书送达3日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1018万元及利息等;(2)支付受理费22680.50元,执行费 77580 元。
事情是这样的,2018 年 8 月 1日,新大洲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陈建军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且签订《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化 12%收取,借款期限为 30 个自然日。
同年 8 月 9 日、8 月 10 日、9 月 7 日,原告陆续向新大洲转账共计人民币 1000 万元,后经多次催讨未果。11 月 6 日,原告陈建军向洞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2018 年 12 月 25 日,洞头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1)被告新大洲自愿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建军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利息 10 万元、违约金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8 万元;
(2)被告李志、陈阳友、恒阳牛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大洲追偿;
(3)原告陈建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诉讼费 90722 元,减半收取计45361 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 22680.5 元,被告新大洲、李志、陈阳友、恒阳牛业共同负担 22680.5元。
同时,根据2月1日签发的《失信》决定书,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