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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轮胎A子公司遭海关罚款1510万 需补税6644万

2019-02-21 11:16:26 新京报  李云琦

  新京报讯(记者李云琦)上市公司黔轮胎A 2月21日公告称,旗下全资子公司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收到贵阳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关处罚,进出口公司在2012年至2016年间,存在将保税进口的10#天然橡胶生产的成品用于一般贸易出口和国内销售等违规行为,遭海关处罚1510万元,此外需补充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合计6644.23万元。

  黔轮胎A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至2016年执行C83012150008号加工贸易手册(以下简称“8号加工贸易手册”)期间,将保税进口的10#天然橡胶生产的成品用于一般贸易出口和国内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相关规定。

  此外,进出口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执行8号加工贸易手册期间,未按海关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未按海关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贵阳海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10万元。

  黔轮胎A在公告中表示,经调查,造成进出口公司在执行8号加工贸易手册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主要是相关人员对法规学习理解不透,管理存在疏忽,在海关调查期间已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整改。”

  此外,黔轮胎A还根据贵阳海关核定的调换海关监管货物数量,初步估算进出口公司需补缴关税和增值税合计约6644.23万元。

  新京报记者 李云琦 编辑 刘晓阳 校对 何燕

(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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