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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丨长城证券前员工为拿债承销精心设计 “圈套” 行贿300万还找第三方当“托”

2019-03-07 16:51:15 和讯网 

  和讯网消息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行贿案刑事判决书,随着判决落定,券商员工为承揽大国企债券发行业务而设计的“圈套”亦内情毕露。

  该案的“主角”是长城证券前员工刘斯佳,其在长城证券担任投行机构融资部职员,为排除其他券商公司竞争,承揽泰州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的20亿元公司债发行业务,刘斯佳承诺给予上述产业集团财务总监兼财务金融部部长吴菁人民币300万元。债券承销发行成功后,刘斯佳陆续兑现事前承诺。

  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没有这么简单,案中细节让人不禁感叹“贵圈真乱”。

  虎视眈眈——从竞争对手手中撬走巨额业务

  刘斯佳和吴菁两位当事人并非因为泰州产业集团发债才有交集,两人曾经是某银行泰州分行的同事,刘斯佳知道吴菁在公司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向其表达了希望在债券发行业务方面有所合作的想法。同时,吴菁因为公司面临提升主体信用评级的问题,便和刘斯佳联系问其有没有路子,后来刘斯佳帮其找到中诚信评级有限公司,顺利地将泰州某产的信用评级提升到了AA+。

  在主体信用评级过程中,刘斯佳了解到泰州交通产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融资需求等情况,也了解到公司正在与海通证券(600837)合作债券发行业务,他为了取得承接该项债券业务的竞争优势,主动向吴菁宣扬长城证券的营销激励政策是如何优越,承诺事成之后可给予其数额可观的好处费。

  而后,吴菁将刘斯佳推荐给泰州交通产业集团董事长黄金荣,并将好处费的事一并告诉了黄金荣。在两人的协助下,刘斯佳顺利将这个20亿的发行债业务从竞争对手中“撬”到了自己手中。

  黄金荣在证词中表示,之所以同意刘斯佳承接债券发行项目,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刘斯佳在泰州交通产业集团主体信用评级方面做了贡献,二是吴菁的推荐,三是刘斯佳承诺事成之后会给其好处。

  环环相扣——找第三方机构当 “托”

  债券承销发行成功后,刘斯佳为兑现事前承诺,于2016年4月底至2016年9、10月间,先后5次至泰州市万达广场吴菁租住的房屋内,送给吴菁人民币共计300万元。

  那么这300万元是哪里来的呢?刘斯佳自掏腰包?

  根据长城证券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杨某的证词显示,刘斯佳承接的20亿元的公司债发行业务,年化承销费率是千分之四,总共收取了4000万的承销费,而长城证券对业务员的激励机制比较高,一般是承销费某税前净利润的10%至11%,也就是说刘斯佳拿到了至少400万提成奖励,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他的全部所得,他还有其他“挣钱渠道”,而且用来行贿的300万元也并非其从自己的收入里拿出来的。

  据了解,在业务承揽过程中,为了能够增强业务承揽的竞争优势,长城证券近几年一直有这样的政策,就是给予能够帮助公司获得承揽业务的第三方一定的费用。第三方是承揽人员自己找的,也是承揽人员经过业务团队确认后,将第三方的信息告诉公司,再走程序。和第三方机构合作的业务,公司会跟第三方签订协议,然后根据协议支付费用,这笔费用一般不超过20%,如果没有真实的第三方存在,而是业务员自己直接承接的业务肯定不需要支付这20%的费用。

  刘斯佳通过关系找到南京一个叫董某的律师,董某帮其找到了南京永兴利商投资管理中心作为第三方公司,由永兴利商公司对接长城证券作为所谓的承接商,最终长城证券按照计算规定支出了700多万元营销激励费用。而事后刘斯佳则从永兴利商对接人那里提了共计480多万元的现金,交给吴菁300万元,其自己得了180多万元。

  如此看来,刘斯佳在从泰州交通产业集团该笔20亿元的债券业务中所得利益高达数百万元。

  刘斯佳在法庭上辩称,其曾向部门领导口头汇报过要通过地方公司将营销激励费用套出送给相关人员,领导知道此事,并关照其行事需要谨慎。并表示,若没有领导们审批这笔款项根本无法汇入永兴利商公司账户,行贿是长城证券的单位行为,相应法律后果不应由其一人承担。但法院审理后对于此辩解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刘斯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刘斯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到案表现等,依法判决如下:

  刘斯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责任编辑:吴晓琳 HF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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