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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 | 太平洋证券原营业部总经理用母亲账户炒股被罚没5700万 申辩未获支持

2019-03-19 14:27:26 和讯网 

  3月13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太平洋证券原营业部总经理杨泰华与上海证监局的二审判决书。杨泰华利用母亲账户违法炒股,被上海证监局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近1434万元,并处以近4301万元罚款。杨泰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杨泰华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泰华在太平洋(601099)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光东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琼芝为杨泰华母亲。上述期间内,杨泰华实际控制并使用“尹琼芝”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先后交易“鼎立股份(600614)”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001,569.78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467,957.24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600100)”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19.13元。

  杨泰华诉称,第一,上海证监局对杨泰华违法买卖股票案无管辖权;第二,上海证监局认定杨泰华涉嫌违法股票买卖行为的证据不足;第三,上海证监局对于杨泰华违法买卖股票案未办理立案手续,因此程序违法,故所调取的证据及得出的调查结论不能成立。因此,原告杨泰华认为被告上海证监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被告上海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上海证监局负担。

洞察 | 前太平洋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用母亲账户炒股被罚没5700万 申辩未获支持

洞察 | 前太平洋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用母亲账户炒股被罚没5700万 申辩未获支持

  被告上海证监局辩不同意原告杨泰华的诉讼请求,称:

  首先,其对杨泰华违法买卖股票案有管辖权,并用相关法律条例佐证。其次,其在被诉决定中认定的事实证据充足,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尹琼芝”账户交易有手机下单和电脑下单两种方式,并显示了相关交易数据

  其次,根据上海证监局调取的相关人员的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太平洋证券腾冲光华东路营业部的电脑硬件信息、杨泰华的劳动合同、《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杨泰华在被诉决定中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

  最后,其对杨泰华违法买卖股票案依法立案。其按法律规定,在执法办案中,对相关案件初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就启动立案审批、报备等程序。故被告上海证监局认为,其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原告杨泰华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杨泰华负担。

  被告上海证监局为证明自己辩称意见的成立,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12项。

洞察 | 前太平洋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用母亲账户炒股被罚没5700万 申辩未获支持

  经庭审质证,原告杨泰华对被告上海证监局出示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上海证监局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定案证据的必备要件,可以证明原告杨泰华作为太平洋证券腾冲光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持有“尹琼芝”股票账户买卖股票,并获利,对此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三方面的争议,分别为:1.被告上海证监局对原告杨泰华违法买卖股票案有无管辖权;2.被告上海证监局认定原告杨泰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证据充足;3.被告上海证监局是否对原告杨泰华违法买卖股票案依法立案。

  根据双方辩证,法院认为,上海证监局认定原告杨泰华违法买卖股票,并对其作出涉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上海证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所作出被诉决定,依法送达原告杨泰华,行政程序合法。因此,被告上海证监局对原告杨泰华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

  杨泰华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泰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泰华负担。

(责任编辑:方凤娇 H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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