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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首创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因出借账户、提供中介服务 被证监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019-03-19 15:38:57 和讯网 

  近日,和讯网从浙江证监局了解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金炜棋因违规为其他证券公司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并在证监局核查上述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重大事项,遂认定金炜棋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金炜棋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书面报告;达到披露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对金炜棋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金炜棋、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金炜棋作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未能恪守诚信、勤勉尽责,违规为其他证券公司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并在我局核查上述事项过程中向我局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重大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客户账户资料、电话录音、情况说明、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金炜棋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金炜棋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达到披露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2月27日

(责任编辑:陈姗 HF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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