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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盛投资总经理曾祥田受贿被判3年8个月 锦绣置业行贿

2019-05-21 15:30:12 和讯网 

天盛投资总经理曾祥田受贿被判3年8个月 锦绣置业行贿

  近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恩施州天盛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曾祥田因涉嫌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2011年8月至12月,恩施州天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向恩施州地产事务部打款5200万元用于征地。2011年12月,湖北恩施锦绣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另案处理)欲投标恩施农副产品加工园的土石方平基工程,因缺少启动资金,遂向天盛公司的总经理即被告人曾祥田借款,并承诺工程完工后,分给曾祥田公司工程所赚取的利润。

  曾祥田了解到天盛公司打给恩施州地产事务部代征土地款有一千余万元未用完,曾祥田便和李某商定从恩施州地产事务部借款后,再向恩施州地产事务部的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好处费。2011年12月,曾祥田向恩施州地产事务部主任康某、副主任周某1(均已判决)要求借用打给恩施州地产事务部的征地款,用于李某的投标保证金,康某、周某1同意后,由康某在借条上签字,曾祥田以个人名义在工作人员祝某(已判决)手中借走征地款1150万元。后由李某出资,曾祥田出面分别送给周某1好处费人民币60万元、送给康某好处费60万元、送给祝某好处费10万元。后曾祥田于2012年1月30日、2月13日、4月20日先后将1150万元归还给恩施州地产事务部。

  2016年5月5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对被告人曾祥田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认为,曾祥田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判决曾祥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然而,曾祥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李某才是资金使用者即实际得到利益的人,也是实际出资行贿的人,上诉人并非主犯,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查全案证据,虽然李某是资金使用者,也是实际出资行贿的人,但是曾祥田与李某共同商议向恩施州地产事务部的人员行贿,并由曾祥田出面向相关人员给予财物,且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取李某所承诺的工程利润以及好处。故此,原判将其认定为主犯是正确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刚 HF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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