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显示,金陵药业(000919)于2019年3月26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金陵药业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2亿元,较2017年上升了76.32%,但金陵药业未进行业绩预告。
浙江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金陵药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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