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证监局对内幕交易“模塑科技(000700)”一案的行政处罚书。内幕信息知情人将消息透露给其连襟闵浩后,当事人利用四个相关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模塑科技”158.5万股,获利51.5万元,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54.5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书显示,模塑科技与道达饰件存在关联关系,为解决关联交易问题,公司考虑收购道达饰件。
2015年公司曾停牌筹划该项事宜,但由于条件不成熟,此次重组未实施。2017年4月,公司财务总监钱某芬向公司董事长曹某波建议重启前述重组事宜。曹某波要求钱某芬找券商测算一下可行性。钱某芬与中信建投投资银行部上海业务部总监艾某进行了沟通,艾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钱某芬发送了《模塑科技重组初步方案》。
两天后,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芳,模塑科技公司董事长曹某波、财务总监钱某芬以及中信建投艾某召开会议,讨论收购道达饰件事宜,会议决定再次启动该收购事项。6月28日,公司股票停牌。同日,公司召集相关独立财务顾问以及法律、审计和评估等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启动会,讨论确定重组基本方案,明确各方保密责任。
8月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向道达饰件股东发行股票并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道达饰件全部股份的议案,公司于次日披露相关议案。8月16日,公司股票复牌。
湖北证监局认为,公司向道达饰件股东发行股票并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道达饰件全部股份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
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6月18日形成,6月28日股票停牌后,内幕信息无法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18日至27日。时任道达饰件总经理李某龙通过会议或其它方式不晚于2017年6月19日知悉该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控制四账户内幕交易158.5万股
处罚决定书显示,闵浩在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情形下,利用其非法所获取的内幕信息,通过其控制的余某、赵某芳、闵某、闵浩相关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交易“模塑科技”158.5万股,三个账户盈利一个账户亏损,最终获利51.5万元。
具体来看,余某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1日开立于国联证券江阴大桥北路营业部,该账户于2017年6月19日买入“模塑科技”37.86万股,次日买入39.17万股,买入金额共计599.8万元,并于8月17日卖出相匹配的股票,盈利近20万元。
赵某芳证券账户于2017年6月21日开立于国联证券江阴大桥北路营业部,该账户于2017年6月23日买入“模塑科技”35万股,买入金额共计257.3,691元,并于2017年8月17日卖出相匹配的股票,盈利23.6万元。
闵某证券账户于2011年11月16日开立于华泰证券(601688)江阴福泰路营业部,该账户买入“模塑科技”股票共计31.48万股,买入金额共计240.95万元。截止2018年11月27日,所匹配股票已全部卖出,盈利金额为9.7万元。
闵浩证券账户于2016年4月11日开立于国联证券江阴大桥北路营业部,该账户买入股票共计15万股,买入金额共计115.2万元。截止2018年11月27日,所匹配股票已卖出6万股,亏损1万余元。
此案中的内幕交易当事人闵浩是如何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的?
处罚决定书显示,闵浩妻子李某琦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龙妻子的妹妹,闵浩与李某龙日常来往较多,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曾通话9次。
余某证券账户从2016年11月11日开户以来到2017年6月18日期间无任何交易记录,在6月19日、6月20日连续单一买入“模塑科技”。赵某芳证券账户于2017年6月21日开立,开户后即在6月23日单一买入“模塑科技”。
闵某证券账户自2011年11月16日开户以来交易过多只股票,购买数量与交易金额均不大。但该账户自2017年6月19日至6月27日连续买入“模塑科技”31.48万股,卖出4万股,净买入27.48万股,买入金额240.95万元,交易量呈明显放大的特征。
闵浩证券账户自2016年4月11日开户以来,曾多次交易过“模塑科技”,单次买入一般不超过1万股。但在2017年6月19日至20日连续买入15万股“模塑科技”,交易量呈现明显放大的特征。
湖北证监局认为,闵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闵浩提出如下书面陈述申辩意见:1.其与道达饰件李某龙系连襟关系,历来有电话联系,双方在敏感期内的联络有正当性,不能据此推断其在此期间获取了内幕信息。2.模塑科技收购道达饰件在地方论坛上曾有类似传言,其本人受行情软件交易指标影响和股市亏损后的心态,更加相信相关传言,基于此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公司股票。3.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但湖北证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决定:没收闵浩违法所得并处以154.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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