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证监局7月5日发布的通知公告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负责人,组织员工向客户销售非东莞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查,赵淦鸿担任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未经过东莞证券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向客户销售非东莞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赵淦鸿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认定赵淦鸿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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