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就《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了境内分拆上市试点的条件,规范了分拆上市流程,加强了对分拆上市行为的监管。
证监会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更加多元,借助分拆实现业务聚焦和均衡发展的需求逐步凸显。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在境内上市,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此,证监会审慎评估市场发展情况和实体经济需求,总结A股上市公司分拆到境外上市的监管经验,研究制定了《规定》,规范分拆试点条件和流程,开展A股上市公司分拆在境内上市试点。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明确分拆试点条件。对拟分拆上市公司设置盈利门槛、限制拆出资产的规模,保障上市公司留有足够的业务和资产支持其独立上市地位;要求拟分拆上市公司达到规范运作标准、分拆后母子公司均符合“三分开两独立”要求。二是规范分拆上市流程。上市公司分拆应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充分披露信息,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分拆后子公司发行上市应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重组上市的有关规定。三是加强对分拆上市行为的监管。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将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强化中介机构职责,由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分拆后的上市地位开展为期一年以上的持续督导。
具体来看,上市公司如拟实施境内分拆上市需满足七项具体要求,涉及上市年限、盈利门槛、拆出资产规模等,保障上市公司留有足够的业务和资产支持其独立上市地位。以盈利门槛为例,“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标准不仅较《境外上市通知》进一步增加了净利润金额要求,也比香港地区分拆上市的盈利门槛更为严格。
业内人士指出,通过设置一定条件,能够防止上市公司滥用“境内分拆上市”制度,支持真正具备较好盈利能力、运作规范、有正当分拆需求的上市公司借助该项制度谋求更大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上市公司都适合实施分拆上市。对分拆上市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进行考量。同时,《规定》提及,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仍须履行境内发行上市程序,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承销等相关规定;涉及重组上市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
鉴于境内分拆试点的条件较高,且上市公司自身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及被分拆主体实施改制等程序均需要一定时间,市场人士预计境内分拆上市试点短期内对A股市场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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