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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例IPO注册失败 证监会否决恒安嘉新注册

2019-08-31 10:57:35 证券日报  侯捷宁

  科创板首例IPO注册失败 证监会否决恒安嘉新科创板注册

  证券日报

  8月31日,记者从中国证监会网站获悉,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不予同意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这也是首例证监会不予通过的科创板注册企业。

  证监会表示,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如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提交申请文件。另外,如果公司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恒安嘉新没有通过注册的原因,证监会指出,在对恒安嘉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进行审阅时关注到两个问题。

  一是发行人于2018年12月28日、12月29日签订、当年签署验收报告的4个重大合同,金额15,859.76万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开具发票,公司将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在2018年。2019年,发行人以谨慎性为由,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时点进行调整,相应调减2018年主营收入13,682.84万元,调减净利润7,827.17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由调整前的8,732.99万元变为调整后的905.82万元,调减金额占扣非前归母净利润的89.63%。发行人将该会计差错更正认定为特殊会计处理事项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

  二是2016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金红将567.20万股股权分别以象征性1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刘长永等16名员工。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的申报材料、首轮问询回复、二轮问询回复中发行人都认定上述股权转让系解除股权代持,因此不涉及股份支付;三轮回复中,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时间久远,能够支持股份代持的证据不够充分,基于谨慎性考虑,会计处理上调整为在授予日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5970.52万元。发行人未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披露。

  证监会认为,对于恒安嘉新存在的以上情形,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二章的相关规定不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恒安嘉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责任编辑:李莹 HN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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