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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证券法为儿戏?迎驾贡酒监事高玲违规短线买卖9800股 遭监管警告及3万元罚款

2019-09-04 15:15:32 和讯网  西贝

视证券法为儿戏?迎驾贡酒监事高玲违规短线买卖9800股 遭监管警告及3万元罚款

  近日,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迎驾贡酒”)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高玲在任职期间,多次违规操作买卖“迎驾贡酒”股票,累计买入9800股,卖出9800股,证监会认为其行为违反《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决定对高玲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经查明,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6日,迎驾贡酒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高玲在任职期间,操作“高玲”证券账户多次买卖“迎驾贡酒”股票,买卖行为间隔均短于6个月,累计买入8800股,累计卖出7800股。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卸任公司监事职务后半年内),高玲操作“高玲”账户交易“迎驾贡酒”股票,累计买入1000股,累计卖出2000股。

视证券法为儿戏?迎驾贡酒监事高玲违规短线买卖9800股 遭监管警告及3万元罚款

  《证券法》要求,公司董监高等高管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然而,高玲多次买卖“迎驾贡酒”股票,买卖行为间隔短于6个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高玲在卸任监事职务后六个月内卖出“迎驾贡酒”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限制期买卖。

  安徽证监局认为,高玲在上述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上缴相关收益。其卸任监事后限制期内的相关卖出行为主要为前期短线交易的延续,且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于高玲限制期买卖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高玲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条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责任编辑:王刚 HF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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