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19日,上海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证监局对项朝嵘和夏云芳内幕交易上海华峰超纤(300180,股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超纤)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初,为了推进信息化水平同时搭建电商平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华峰超纤董事长尤某平产生了收购软件开发、能够开展电商平台业务的公司的意向,并开始请私募机构等推荐投资标的。
2016年2月初,海通证券(600837,股吧)王某东向尤某平推荐了深圳市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富通)。
2016年2月16日至17日,尤某平安排浙江华峰氨纶(002064,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氨纶)的董事会秘书陈某良在王某东陪同下赴深圳与威富通首席运营官、股东王某进行了初步洽谈。
2016年2月22日至23日,威富通首席执行官、股东鲜某和王某赴上海与华峰方面尤某平、陈某良会谈,海通证券王某东陪同,双方介绍了各自的情况,华峰方面向威富通表达了购买部分股权的意向。
2016年3月2日,华峰集团与鲜某就后者将其持有的威富通3%股权转让给华峰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此后,华峰集团根据协议向鲜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之后尤某平进而谋划整体收购威富通事宜,与鲜某、王某继续谈判。2016年3月22日,鲜某再次来到上海与尤某平、王某东会面,当日双方初步确立了华峰超纤整体收购威富通股权的意向。2016年3月28日,海通证券开始对威富通展开尽职调查。
2016年4月5日,华峰超纤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宣布公司拟披露重大事项,于2016年4月5日下午开市起停牌。2016年4月6日,华峰超纤发布《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宣布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2016年4月13日,华峰超纤发布《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确认上述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内容为拟收购一家互联网软件公司100%股权。
华峰超纤拟收购威富通股权事项,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于2016年4月13日。尤某平作为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华峰超纤董事长,是内幕信息所涉收购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推动者,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项朝嵘内幕交易“华峰超纤”的事实
(一)项朝嵘控制“虞某钗”证券账户交易“华峰超纤”的情况
“虞某钗”证券账户(虞某钗系项朝嵘的亲属)于2016年3月7日开立于上海证券瑞安罗阳大道证券营业部。项朝嵘控制该账户于2016年4月1日买入“华峰超纤”699,500股,买入金额11,122,050元,交易所用资金来源为项朝嵘向尤某玲的借款,相关交易通过虞某钗名下手机下单操作。2019年5月21日至23日项朝嵘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 6,810,986.93元。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项朝嵘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尤某平的联络接触情况
项朝嵘与尤某平为多年朋友。内幕信息公开前,项朝嵘与尤某平存在通话联系,其中,账户买入“华峰超纤”前的2016年3月24日、3月29日两人有多次通话联系。
(三)“虞某钗”证券账户交易“华峰超纤”明显异常
“虞某钗”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虞某钗”证券账户2016年3月7日开立,项朝嵘借入的大额资金到账后第二天(4月1日)即突击大额买入“华峰超纤”,“华峰超纤”停牌后次日(4月6日)将剩余资金全额转出,该账户截至我局调查日再无其他证券交易;项朝嵘在海通证券开立了证券账户,该账户自2015年1月1日至我局调查日未交易过“华峰超纤”,较之其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的其他股票,案涉“华峰超纤”交易金额明显放大,异于其平时的交易习惯。综上,项朝嵘利用“虞某钗”证券账户买入“华峰超纤”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通讯记录、借款合同、行程记录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项朝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三、夏云芳内幕交易“华峰超纤”的事实
(一)夏云芳控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华峰超纤”的情况
“夏云芳”证券账户于2014年11月13日开立于浙商证券瑞安罗阳大道证券营业部。夏云芳控制上述证券账户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5日买入“华峰超纤” 501,600股和94,200股,合计买入595,800股,合计买入金额9,598,155元,交易所用资金来源为夏云芳向尤某玲的借款。“夏云芳”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21日卖出“华峰超纤”15,900股。经计算,上述交易共盈利5,603,713.15元。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夏云芳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尤某平的联络接触情况
夏云芳2002年加入华峰集团,系华峰集团金融管理部经理助理。内幕信息公开前,夏云芳与尤某平存在通话联系,其中“夏云芳”证券账户买入“华峰超纤”的2016年3月31日至4月5日期间两人有8次通话联系。
(三)“夏云芳”证券账户交易“华峰超纤”明显异常
“夏云芳”证券账户的案涉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账户此前仅买入“华峰超纤”100股、买入金额1,385元,而涉案期间账户共计买入“华峰超纤”595,800股、买入金额9,598,155元,买入金额明显放大;除上述买入“华峰超纤”100股,“夏云芳”证券账户开立后至案涉交易前主要用于申购新股,仅交易过其他一只股票;2016年3月31日、4月1日、4月5日“夏云芳”证券账户分别转入资金8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此后近乎全部用于买入“华峰超纤”,“华峰超纤”停牌后次日(4月6日)上述交易所剩资金大部分转出。综上,“夏云芳”证券账户2016年3月31日和4月5日买入“华峰超纤”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通讯记录、借款合同、行程记录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相关IP和MAC地址、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夏云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项朝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项朝嵘违法所得6810986.93元,并处以20432960.79元罚款。
根据夏云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夏云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603713.15 元,并处以16811139.45元罚款。两人合计被罚款3724.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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