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航天长峰子公司科威光电原总经理尉钟贪污一案在近三年的时间里,经过一审、上诉发回重判、重审、二审之后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尉钟最终因贪污公款2093万元、挪用公款77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时间拨回到2015年12月15日,航天长峰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科威光电总经理尉钟因个人涉嫌经济问题,正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而早在当年6月,北京海淀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尉钟涉嫌贪污案的消息就已经被公布。
曾经有为青年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尉钟于1993年7月研究生毕业后到航天二院二十五所工作;1998年作为研发人员承担国家863项目时,认为红外成像技术可以推广至民用,遂提议在二十五所内部成立公司将技术推向市场,但二十五所的领导没同意;后来,自己又向863专家组成员、航天二院首席科学家陈定昌表达了自己的想法,陈定昌认为可行,遂通过航天二院获得支持,可以说是青年才俊大有可为。
2002年,航天二院决定在控股的航天长峰下成立一家公司从事成像技术研发,最终以863项目的成像技术研发成果和研发小组的主要成员为基础,由二十五所、航天长峰和兰光天盾研究所共同出资200万元,成立了科威光电。二十五所派尉钟到科威任职,履行航天二院下达的工作任务,后经科威光电董事会聘任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从事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的工作。2010年6月,航天长峰总经理赵某等8名高管召开联席会议,向科威光电推荐尉钟担任公司总经理。2011年1月,经董事会讨论科威光电聘任尉钟担任总经理。
但就在科威光电工作的12年期间,尉钟没能抵挡住手中权利带来的贪欲。在判决书中,尉钟被法院认定为贪污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
贪污2千余万小金库成购房基金
2007年至2014年间,尉钟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将科威光电公款209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这些非法所得被尉钟分别用来给情人买房、给自己买房、给自己儿子买房、为妻子购车、为自己在外注册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偿还信用卡中的个人消费。科威光电的公款俨然成为了尉钟自己的购房基金。
尉钟和自己的情人雷某于2004年相识,2006年两人确定恋爱关系,而尉钟的违法行为的也是自两人确定关系之后开始的。2007年上半年,雷某准备换房向尉钟索要购房款,两人选中房子后尉钟从科威光电小金库中提取了120万元给予雷某买房。之后,尉钟还给了小金库45万元,并在小金库账目中记载为“大吊舱回扣购房款”,而科威光电小金库中的钱则是尉钟通过虚够采购元器件的合同从公司转移出来的。
2008年,尉钟自己看中了北京燕西台的一套别墅,因资金紧张于是口头向时任科威光电总经理的赵某提出能否先从公司借款垫付,在以其绩效考核和提成归还。赵某表示同意,并让他按照历年销售提成的形式制作销售提成申请表并履行相关手续。但尉钟之后一直没有提交申请表,而是联系了一家起价利用虚假购货合同套取了公司725万元,支付了购房款。
而从科威光电的销售提成核定情况来看,尉钟一直的收入并不算低。科威光电核定2003年至2007年尉钟的销售提成共计300余万元。尉钟于2002年至2014年以个人名义累计领取薪酬674万余元,以其父母、岳父等亲属名义于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在科威光电领取薪酬共计76.66万元。
2009年4月至2012年5月间,尉钟使用其实际控制的智华中泰与中陆航星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组织相关人员利用科威光电原材料、技术平台进行项目研发,将本应属于科威光电的公款35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08年,尉钟看上了三里屯SOHO一套140平米房产,于是决定从科威光电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钱为自己的儿子购买该套房产,于是又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公司4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该套房产整体价格612万余元。
2011年,尉钟的情人雷某想在沈阳买一套房,在尉钟的统一下,雷某看上了一套230平米的联排别墅,总价230余万元,尉钟将这笔钱打给了雷某。而这笔钱中的150万元来自于科威光电的小金库。
在为情人购买了别墅之后,2012年尉钟给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辆110余万元的的奥迪A8小汽车,且该汽车购买车险、维修保养等费用也皆来自于套取的公款。
2012年,尉钟以其姐姐的名义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尉钟出资60万元。2013年6月该公司需要增资,尉钟按出资比例需要出资120万元,这120万元也是从科威光电支出的。2013年10月,该公司需要再次增资,尉钟有使用了虚假合同订单套取的130万元。案发后,尉钟出资的公司将上述120万元归还给科威光电。
在即将担任总经理开始,尉钟的个人名下的3张信用卡也开始让科威光电偿还。尉钟对科威光电的财务人员表示3张信用都用于公务消费,让公司负责还款。这些钱一部分是尉钟通过消费发票从公司账面上支取,一部分从小金库中支取,共计非法占有公款53万元。
除了贪污公款,尉钟于2007年至2014年间还利用职权将科威光电的公款770转出用于为自己控股公司的股东分红、增资为本人亲友购买房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中500万元被转入尉钟控股的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案发后,上述款项尚有150万余元未归还。
历经三年四审最终获有期徒刑14年
该案第一诉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机关指控尉钟犯诈骗罪,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6)京0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尉钟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7)京刑终193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尉钟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新审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京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尉钟,再次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尉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部分犯罪事实有误且量刑不当,对量刑部分进行了改判。
一审认定尉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改判尉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并责令继续追缴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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