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深交所下发了关于对福州达华智能(002512,股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华智能)的监管函。经查,达华智能存在三大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股权转让进展情况
2018 年 9 月 27 日,达华智能与珠海晟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晟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转让所持有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租赁”)4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 12.4 亿元,占达华智能 2017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5.87%。2018 年 11月 20 日和 2019 年 2 月 22 日,达华智能分别与珠海晟则签订关于《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同时分别与珠海晟则、润兴租赁签订《债务承担三方协议》和《债务承担三方协议补充协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和《债务承担三方协议》的签订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达华智能迟至 2018 年 11 月 27 日才对外披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和《债务承担三方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日期为 2019 年 2 月 22 日,达华智能迟至 2019 年 3月 12 日才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事项
截至 2018 年 11 月 1 日,达华智能借款累计违约金额为 5.725 亿元,占达华智能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9.57%,其中,达华智能向润兴租赁借款共计 4.725 亿元,分为 1 亿元、1 亿元、2.725 亿元三笔,逾期日期分别为 2018 年 8 月 29 日、2018 年 9 月 4 日、2018 年 9 月22 日;达华智能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共计 1 笔,金额 1亿元,逾期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1 日。上述重大债务违约事项,达华智能迟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报告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
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10 月,达华智能与江阴紫光软件有限公司等 8 名交易对手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友支付”)100%股权,相关股权转让款均已支付。2018年 3 月 11 日,达华智能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日披露《关于拟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达华智能拟将持有的卡友支付 100%股权以 7.38 亿元价格转让给南京铭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铭朋”)。达华智能实际上在 2017 年 7 月 1 日已与南京铭朋达成转让卡友支付 100%股权的意向,并移交了卡友支付的经营管理权,涉及合同金额 7.38亿元,占达华智能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6.42%,达华智能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达华智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2.7 条、第 7.6 条和第 9.2 条的规定。请达华智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资料显示,达华智能是一家集软、硬件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服务为一体的RFID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处于智能卡行业。2月28日,达华智能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22.91亿元,同比下降20.49%,计算机设备行业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1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46.06万元,同比增长102.67%,计算机设备行业平均净利润增长率为12.50%。
公司表示,报告期内,综合评估国内外市场形势变化情况,公司继续采取聚焦主业,去除废旧产能,减少大额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战略;同时加大了公司在卫星通信,商业显示等领域的研发投入。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达华智能实控人蔡小如曾收到证监局的警示函。彼时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蔡小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蔡小如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股票简称“达华智能”)控股股东,于2018年9月7日至11月26日累计质押了所持有的“达华智能”6,756万股,占蔡小如本人所持有达华智能股份的26.23%,占公司总股本的6.17%。上述质押情况迟至2018年12月6日才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蔡小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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