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奥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郭再斌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决之后,郭再斌不服提出上诉,经法院再审判决,拒绝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受贿隐蔽:低于市场价700余万购买3套北京房产
2013年至2014年,郭再斌利用担任新奥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天润同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成为新奥集团项目合作方提供帮助。2014年3、4月,郭再斌从姜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春光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低于市场价306.44万元的价格以其女儿名义购买北京朝阳区清河营东路1号院10号楼2单元2901房产,以低于市场价225.515万元的价格为其亲属白某1购买北京朝阳区清河营东路1号院20号楼2单元603房产。
2009年至2017年,郭再斌利用担任新奥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集团)与北京新奥集团合作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2年5月,郭再斌以低于市场价188.5725万元的价格为其亲属纪某购买北京建工集团开发的本市朝阳区域清街2号院8号楼2单元402房产一套。
2007年至2017年,郭再斌利用担任新奥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城建(600266,股吧)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道桥集团)与新奥集团合作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6年,郭再斌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给予的现金40万元。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郭再斌利用担任北京新奥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下属付某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1月,郭再斌在其办公室收受付某出资20万元购得的北京最淘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唱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法院一审认为,郭再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为此,法院判决郭再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00万元;冻结在案的银行账户存款及孳息,其中,7605275元作为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余款抵缴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驳回
然而,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郭再斌不服提出上诉,郭再斌认为,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购买姜某公司开发的房子是在预售期,不存在低价购房;其仅为亲属提供了购房信息;没有收取付某20万元的原始股,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为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二审认为,郭再斌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二审(即为终审裁定)驳回郭再斌的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此前,新奥集团郭再斌东窗事发,郭再斌专职司机王某因配合郭再斌有关问题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谈话,王某主动交代其向丽泽金都置业部长尹志刚行贿190万元的事实。我们也及时跟踪报道了《丽泽金都置业部长尹志刚受贿360万被判刑10年 遭新奥集团司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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