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交科(002061,股吧)旗下子公司因排放的废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收到宁波生态环境局处以19.2万元的行政罚款,并要求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完成整改。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10万吨/年非光气法聚碳酸酯联合装置正常生产中气液焚烧炉排放的废气,经采样监测颗粒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9.2万元的行政处罚款。
同时,该公司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完成整改。
天眼查资料显示,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是由上市公司浙江交科于2011年出资12.1亿元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除了上述环境污染被处罚之外,天眼查还显示,2019年,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还卷入多起民事诉讼案中,被河津市丰通益华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旭阳宏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至法庭,案由主要是以“票据追索权纠纷”。
多次排污超标遭罚
事实上,因排放废气违规的行为,并不是浙江交科旗下子公司发生的头一遭。
2018年江环罚字〔2018〕34号显示,浙江交科在西南区域分布有两个白煤堆场和一个煤渣堆场,均露天堆存;白煤堆场、煤渣堆场及筛煤库房周边运输道路上散落有大量煤粉;在雨水天气,特别雨量较大时,煤(渣)堆场及周边路面淋溶水不能全部收集到西北侧的沉淀池中,有部分夹带地面的煤粉、煤灰顺着地势落差直接进入西大门外的公路雨水沟。同时,在雨量过大时,沉淀池内收集的淋溶水有部分也会通过溢流口排入公路边的雨水沟。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对此,环保局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18年江环罚字〔2018〕6号显示,浙江交科在2018年1月27日13点至1月28日18点氮氧化物折算浓度时均值连续多次超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对此,环保局对其处于10万元罚款,同时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2017年,浙江交科因废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导致污染生态环境被处罚也有三起案件。
同一个原因被罚后均要求改正,却屡罚屡犯,一直无法保质保量的完成,这样被罚的行为也值得浙江交科深思?
2019年净利润降40.44%至7.22亿元
我们查询2019年度业绩报告显示,浙江交科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288.97亿元,同比增长9.5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2亿元,同比下降40.4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89亿元,同比下降41.85%。
对于公司业绩下滑的原因?浙江交科表示,主要是化工板块外部经济环境严峻,主要化工产品顺酐及PC价格同比下降幅度较大,产品与原料价差收窄,导致经营效益同比有所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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