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ST大洲(000571.SZ)发布公告,2022年6月16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海口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新大洲的注册地虽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但该地址已无人办公。新大洲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裁定如下:对林锦佳的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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