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最高检四厅负责人:“零容忍”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

2022-06-28 01:48:1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最高检持续加大惩治和预防证券期货犯罪工作力度,依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伴随着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的资本市场关键制度创新不断突破,近年来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环境不断优化。然而,一些证券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危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相关实践进行深入解读。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办理各类金融犯罪案件。202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正式成立以来,持续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惩治力度。

“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21世纪》:新证券法进一步加大非法证券活动打击力度。修订后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从事证券业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等类型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对于打防非法证券活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如何解读?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我国法律对于非法证券活动始终持“零容忍”的态度。2019年,证券法进行了修改,结合注册制改革实践,对非法证券活动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边界、加大了处罚力度,在第五章作了专章规定,更为细致严密。

检察机关主动适应证券法律的新变化,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从事证券业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等非法证券活动,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对于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帮助的中介机构,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形成依法惩治非法证券活动的合力,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21世纪》:根据最高检的最新数据,2021年全年,检察机关起诉证券期货犯罪229人,同比上升94%。起诉人数同比大幅上升反映了什么?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检察机关起诉证券期货犯罪人数同比大幅上升,一是反映出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立法层面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惩治力度效果显现。

《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对新型市场操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责任,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犯罪的刑罚,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法律责任,相关犯罪案件起诉数量明显上升。

二是反映出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零容忍”的态势,依法从严惩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推进重点领域案件办理。

2021年至今,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了一批上市公司连年财务造假、违规披露重大案件,依法起诉了多个集操盘、配资、“黑嘴”于一体的操纵证券市场重大案件,依法起诉了一批利用内幕信息非法交易重大案件等,集中检察办案“优势兵力”加大惩治力度。

三是反映出最高检驻证监会检察室自去年9月18日成立以来,加大办案力度和对下指导力度,各办案检察机关积极承担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加强法律监督,向资本市场释放了检察机关对证券犯罪“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多举措应对新型犯罪趋势和特点

《21世纪》: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呈现出哪些新的特点和趋势?为了应对这些新的趋势,最高检采取了哪些措施?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问题也日益凸显,新手段、新问题层出不穷,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趋势:

一是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仍然处于高发态势,社会关注的大案频发。资本市场新产品、新业务不断出现,违法犯罪也随之蔓延。在发行和信息披露方面,财务造假问题突出,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案件持续增多;在证券期货交易方面,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持续高发;在非法证券活动方面,以私募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案件频发;还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直播、微信群、投资论坛等新媒体平台非法荐股、抢帽子交易,实施违法犯罪。

二是市场主体失于职守,各类参与者众多。在资本市场违法犯罪中,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到专业投资者,再到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参与者众多,犯罪形式多样,“关键少数”“看门人”等市场主体失于职守情况时有发生,部分案件呈现职业化、链条化、组织化特征。

三是黑灰产业链逐步形成,技术性、隐蔽性特征突出。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案件中,离不开资金、技术、“黑嘴”等黑灰产业的配合帮助,逐步形成了专门的黑灰产业链条,涉及的非法经营、洗钱等关联犯罪大幅上升。

对此,最高检持续加大惩治和预防证券期货犯罪工作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持续加大重点领域办案力度。联合证监会、公安部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重点领域案件办理。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形成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二是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了一批中介机构主动配合造假、严重不负责任的案件,针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发行中的重大失职行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了检察建议,推动堵塞漏洞。

三是强调全链条打击。坚持“一案双查”,在查办证券期货犯罪的同时,同步审查提供犯罪资金的非法配资、帮助诱骗投资者的“黑嘴”荐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洗钱等上下游犯罪,依法追诉犯罪,全链条打击黑灰产业链,强调源头治理。

《21世纪》:事实上,近年来金融犯罪反侦查能力加强,也加大了证券期货犯罪的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难度。对此,检察机关有何举措?有哪些相关应用案例可以介绍?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办理难度加大的情况,检察机关在提升履职能力上下功夫,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一是充分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引导全面收集证据。证券期货犯罪存在专业性强、隐蔽性高、取证难、认定难等特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适时介入侦查,根据证券期货案件特点对侦查方向和收集证据的方法及时研判,引导公安机关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控证明要求收集证据,必要时自行侦查,通过全面收集证据保证案件质量。

二是准确把握证券期货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过程中,会根据证券期货犯罪的行为特征,按照证据运用规则,特别是重视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也能够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发挥案例指导作用。2016年至今,最高检共发布10个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今年将陆续发布1-2批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以生动的案例形式,统一认识,明确要求,加强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指导。

在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康美药业案中,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康美药业及其控股股东资金流转、信息披露、股票交易情况,结合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当事人供述等证据,依法认定康美药业单位行贿、实际控制人马兴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单位行贿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该案的办理表明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坚决维护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的决心、力度。

建议投资者增强风险识别能力

《21世纪》:在近年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相关起诉中,涉及最多的违法行为是什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对此,投资者应该怎么识别这类非法活动?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检察机关在近年来办理的非法证券期货案件中,涉及较多的违法行为有: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违法提供融资融券、投资咨询、证券、资金清算服务,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未经备案登记,以私募基金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涉及的罪名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

证券业是国家重要金融板块,经营主体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开展有关证券业务。投资者在投资证券期货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相关金融机构、交易场所是否有经营资质,拟投资的证券期货是否经批准发行,所使用的金融服务是否经批准提供,审慎投资,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投资私募基金时,应当充分考察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无登记、私募基金有无备案,募集资金用途、募集方法、募集对象等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未经登记备案或者以公开方式宣传、承诺保本付息的私募基金,一律不要购买,谨防落入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犯罪陷阱。

《21世纪》:投资者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应该如何处理,有哪些维权途径,有哪些给投资者的建议?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投资者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建议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地方金融局反映,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好合同、汇款单、银行流水等凭证以及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交易记录等材料,提供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以便及时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议每位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期货投资前擦亮眼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摒弃“一夜暴富”的幻想,克服贪念,抵制诱惑,学会识别并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通过查看业务资质、工商登记资料,核实相关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经营的资格;通过查看营销方式,辨别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警惕“稳赚不赔”“保本付息”等宣传话术,理性看待投资风险;通过查看汇款账号,辨别相关机构资金管理是否正规,对以个人账号接收投资者资金的,切勿汇款,保障资金安全。

行刑衔接,持续加大惩防力度

《21世纪》:去年9月设立了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到目前这半年多来都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是如何履职的,有哪些成效?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成立后,围绕办案件、建机制、定规范、强队伍四个方面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办理一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重大案件。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了社会高度关注的康美药业、康得新、獐子岛(002069)、金刚玻璃(300093)等财务造假案件,以及北八道、郑某胜、王某辉等操纵证券市场重大案件。向各地检察机关督办案件30件,交办案件206件,检察机关依法介入侦查、审查起诉,发挥刑事诉讼主导责任,推进案件高效办理。

二是强化行刑衔接,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强化与证监部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和制约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协商、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促进落实证券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加大惩防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力度,携手向资本市场传递“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三是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联合公安部修订了证券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已于今年4月30日发布。目前正在修改、制定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工作意见等文件。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解决证据收集采信、法律适用、法律政策把握等多方面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

四是推动专业化队伍建设。在地方检察机关,部署证券期货案件适当集中管辖,设立了7个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建立专门的办案团队,发挥基地在专业办案、犯罪预防和前沿问题研究等方面的专业水平能力,集中办理疑难复杂证券犯罪案件。

《21世纪》: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下一步,最高检有哪些举措?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一是持续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惩治力度。充分发挥检察上下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案件交办、督办、加强对下指导等多种形式,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惩治力度,提升办案质效,办理一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重大典型案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加快推进司法规范化工作。针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难点多、争议多的现实状况,抓紧出台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工作意见等文件。建立完善类案办理规范,边办案边总结,持续编发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发挥案例的引领、促进作用。

三是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保护是依法从严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工作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要把追赃挽损贯彻办案全过程,坚持“应追尽追”原则,通过“一案双查”洗钱犯罪线索等多种手段,尽最大可能帮助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守护好老百姓(603883)的“钱袋子”。

四是重视溯源治理。紧密结合监督办案,协助把脉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行业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管理监管漏洞,通过形成调研分析报告、制发检察建议、开展企业合规等方式,促进“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把标本兼治的工作做深做实做细,既治“已病”,又防“未病”,推动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解决问题。

(作者:王俊,姜诗蔷 编辑:李新江)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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