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童涵春堂一公司因生产劣药被罚,系豫园股份子公司

2022-07-20 15:29:40 银柿财经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白茅根(批号:161118)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3999.2元,没收违法所得14233.13元,并没收违法物品。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白茅根(批号:161118,包装规格:1kg/袋)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白茅根【性状】项的检验结果为“具白茅根性状特征,但残留须根、膜质叶鞘、泥块等杂质较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11月18日至23日,当事人生产中药饮片白茅根(批号:161118,包装规格:15kg/袋)675kg。

2017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6日,当事人分9次将上述白茅根(包装规格:15kg/袋)分装成1kg/袋,共667.8kg,合计报损7.2kg。

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6月3日,当事人销售该批白茅根442.8kg。此外,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1kg,当事人抽样0.15kg。

2021年11月11日至12月6日,当事人主动开展药品召回,共召回93.4 kg。

该批白茅根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6999.6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4233.13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销售该批次白茅根的上海童涵春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过行政处罚,由于该公司并不知道所销售的该批药品是劣药,所以只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9.97元,免除了其他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眼查显示,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是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企业,是由创建于清朝乾隆四十八年(公元1783年)的童涵春堂前店后工场发展演变而来的。于1959年7月组建童涵春堂生产工场,至1982年3月定名为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厂,2007年改制为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是全国第一家被批准生产精制中药饮片的企业。此外,公司也是上海童涵春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

来源:天眼查

股权穿透图显示,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豫园股份(600655)”,600655.SH)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豫园股份控股股东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复星医药(600196.SH)实控人郭广昌。

来源:天眼查

(责任编辑:马金露 H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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