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一年,“五洋债”判决结果仍然历历在目。在“五洋债”案的示范效应下,中介机构被起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案件陆续出现。
近日,公开资料显示,浙商证券(601878)、亚太(集团)会计所、中兴华会计所、北京广霁律所、联合信用评级将要站上被告席,涉洛娃集团证券虚假陈述。现有两家私募诉讼请求上述所有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合计逾2000万元。
据悉,这家经营逾二十年的公司在四年前宣告债券违约,债务危机爆发,今年年中被法院宣布破产。近期,北京证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该公司在2012-2017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合计111.75亿元,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09.17亿元。
在“洛娃债案”中,相关中介机构未来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值得市场持续关注。近年来,监管层持续压实中介机构主体责任,也多次提醒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决定未来是否会因此承担巨额民事赔偿。
多家中介卷入“洛娃债案”
近日,洛娃集团公告称,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寄送的诉讼文件,共有3个诉讼,案由均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洛娃集团在案件中都是“第三人”身份。
多家中介机构成为此次诉讼的焦点。具体来看,上海亚豪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洛娃集团时任实控人胡克勤、副总经理赵静文、浙商证券、亚太(集团)会计所、中兴华会计所、北京广霁律所、联合信用评级,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全部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047.12万元。
另一家私募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将上述自然人和中介机构列为被告,同样要求连带赔偿。该私募提出两个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合计1038.02万元。
据了解,2015-2017年期间,洛娃集团在上交所公开发行“15洛娃01”、“16洛娃01”、“17洛娃01”公司债券,分别募集10亿元、10亿元、12亿元。于2016-2018年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16洛娃科技MTN001”、 “16洛娃科技PPN001”、“17洛娃科技CP001”、“18洛娃科技MTN001”债务融资工具,共募集15.5亿元。
公司在2018年年底爆雷。Wind数据显示,洛娃集团上述7只债券均出现违约。
这家成立于1995年的公司,是一家以日化和食品为主业,涵盖旅游地产的多产业企业集团,曾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然而在2018年末,洛娃集团及其子公司洛娃日化和双娃乳液,合计负债接近92亿元。
2019年洛娃集团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获得受理。三年后(2022年8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称,因洛娃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终止洛娃集团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洛娃集团公司破产。
虚增营收逾百亿
2021年年初,因涉嫌债券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证监会决定对洛娃集团进行立案调查。今年9月15日,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据证监会查明,洛娃集团2012年至2017年各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货币资金金额分别为2.09亿元、6.27亿元、13.57亿元、24.48亿元、25.36亿元、39.9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货币资金的42.33%、67.33%、58.44%、66.94%、53.31%、74.96%。
洛娃集团还虚增营业收入。证监会调查发现,2012年至2017年,洛娃集团虚增对公开披露客户营业收入合计109.17亿元,虚增率93.34%,虚增收入占洛娃集团同期营业收入的31.18%。
证监会指出,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导致洛娃集团各年度的净利润和净资产相应虚增。截至2016年9月30日,洛娃集团虚增净资产不少于12.04亿元。“17洛娃01”发行后,洛娃集团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为32亿元,占扣除虚增净资产后的最近一期并表净资产不少于40.18%,实际上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发行条件。简而言之,洛娃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
洛娃集团时任实控人胡克勤、副总经理赵静文是上述多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对此,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洛娃集团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责令洛娃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胡克勤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赵静文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洛娃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17洛娃01”公司债券的核准行为,对洛娃集团处以3600万元罚款。对胡克勤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赵静文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另外,证监会拟对胡克勤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赵静文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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