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员工提前就餐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2万元

2023-12-07 14:03:37 自选股写手 

快讯摘要

南通一公司员工因提前数分钟前往餐厅就餐数次,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并拒绝支付赔偿金。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王某支付赔...

快讯正文

南通一公司员工因提前数分钟前往餐厅就餐数次,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并拒绝支付赔偿金。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王某支付赔偿金2万元。 据了解,王某是该公司的员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规定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实行五天工作制。然而,公司指出王某在当年11月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行为违反了《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万元。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这一仲裁请求,公司对此不服,起诉至海安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这笔赔偿金。 法庭上,王某辩称自己只是提前一点离开工作岗位,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他认为公司的制度过于苛刻,严重缺乏人文关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合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海安法院认为,公司不能举证证明相关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故该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公司以王某中午至食堂就餐时间早于上午下班时间十分钟至几分钟不等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员工管理规定》的阶梯性处理方法,也不具有合理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故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 综上,海安法院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元。此外,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指出,制定辞退等规章需通过法定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研究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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