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嵌套迎来新规约束
近期一桩私募跑路大案引起了业界对私募嵌套的关注。为此,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嵌套进行明确的约束。
两大核心约束
根据新规及相关修订说明,私募嵌套在两处被提及:
一是严控私募投资层级,私募嵌套不超过两层。
私募基金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所投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母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二是存量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
存量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私募基金嵌套在近期备受关注,源于百亿FOF华软新动力因私募嵌套引发的兑付危机。该事件也敲响了业内私募嵌套基金的警钟,投资方开始重视基金的风险和收益进行更加精准的评估和控制,从嵌套层次和穿透底层两个方面查缺补漏。
上海金融法院首次明确嵌套私募产品索赔
对于私募嵌套基金如何索赔?上海金融法院近期也给出了判决案例。在存在嵌套关系的私募基金产品判决上,在投资者对管理人索赔无法实现救济的情形下,上海金融法院支持投资者直接起诉次级投资项目的管理人。
此次披露的案例也为后续多层嵌套私募基金纠纷提供了判决样本,即在充分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基础上,清晰界定私募基金参与主体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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