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投资提示:
事件:2024 年1 月5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暂行条例草案》将构成碳交易相关规章等的制定依据及纲领。
当前我国碳交易主要参照生态环境部部门规章,此次审议通过的暂行条例立法层级为行政法规,将成为我国碳交易纲领文件。2020 年12 月31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 年2 月1 日起施行。《暂行条例》的立法层级为“行政法规”,高于《管理办法》的立法层级“部门规章”。
审议通过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尚未发布,2021 年3 月生态环境部曾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相比《管理办法》,其主要亮点如下:
完善具体规则,包括明确配额可结转使用、设立碳排放政府基金等规则。《暂行条例(草案修订稿)》提出了多项具体规则,例如,确立了配额可结转使用规则(但结转年限等细则尚未明确)、禁止交易规则(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买卖碳排放配额)、碳排放交易基金制度(向重点排放单位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产生的收入,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地方交易市场过渡规则等。
细化风险防控制度,包括“涨跌幅限制、最大持有量限制、大户报告”等。在交易风险防控方面,《暂行条例(草案修订稿)》充分借鉴其他交易市场及碳交易试点的监管经验,细化列举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建立的“涨跌幅限制、最大持有量限制、大户报告、风险警示、异常交易监控、风险准备金和重大交易临时限制措施”等风险防控制度,但并未对上述风险防控的配套细则进行明确。2021 年5 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就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限制、大户报告、风险警示、异常交易监控和风险准备金等配套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就具体的持仓量、涨跌幅的限制等,仍待明确。
细化追责情形,加大处罚力度。《暂行条例(草案修订稿)》明确1)扩大主管部门追责对象:将“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均纳入追责对象;2)加大重点排放单位违规惩罚力度:对于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将《管理办法》规定的1-3 万罚款,改为了5-20 万罚款;3)增加了其他相关机构处罚情形:增加了违规核查追责、违规交易追责、机构交易追责、抗拒监督检查追责的相关规定;就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不仅注销其持有的配额,没收违法所得,还将对单位处100-1000 万罚款,对个人处50-500 万元罚款。4)确立信用惩戒制度: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投资分析意见:我们认为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将进一步加速我国碳市场建设和发展,推荐雪迪龙(环境监测稳健发展,碳监测及科学仪器打开空间)。
风险提示:碳市场政策推进进度不及预期。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王丹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最新评论